耕地佔用稅計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耕地佔用稅是在實際佔用耕地之前一次性交納的,不存在與徵稅機關清算和結算的問題,作爲固定資產價值的組成部分,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爲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耕地佔用稅是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採用定額稅率,其標準取決於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和經濟發展程度。目的是爲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
耕地佔用稅作用體現爲:
1、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佔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2、補償佔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
3、爲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