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爲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房地產買賣的差價),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築物。
若企業將某個項目確認爲投資性房地產,首先該項目應當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其次要同時滿足投資性房地產的兩個確認條件,即與該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以及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類型
1、自用房地產。即爲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2、作爲存貨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屬於正常經營性活動,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轉讓增值收益確認爲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但對於大部分企業而言,是與經營性活動相關的其他經營活動。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
投資性房地產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企業能夠取得與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
2、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該確認條件與企業的一般資產的確認條件相同,並無特別之處。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時點:
1、用於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以租賃開始日爲確認日。
2、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築物,以企業管理當局就該事項作出正式書面決議的日期。
3、持有以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企業將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準備增值後轉讓的日期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