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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哪些情況會返還彩禮

欄目: 生活 / 發佈於: / 人氣:3.32W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

1、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後贈送,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因此,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給予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爲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次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爲是對女方的贈予,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後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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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起源

古籍《禮記.昏禮》上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另《儀禮》上說:“昏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就是創於西周而後爲歷朝所沿襲的“婚姻六禮”傳統習俗。也是“彩禮”習俗的來源。

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爲“六禮”,西周時確立併爲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一般爲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