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退稅條件:1、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2、因年中就業、退職或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3、預繳稅款時,爲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稅收優惠的。4、上年度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的。5、沒有任何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透過彙算清繳辦理各項稅前扣除。
6、上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
7、年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
資料擴展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