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是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各種組織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縮寫,組織機構代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註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全國範圍內唯一不可變更的代碼符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統一賦予的單位證件號。組織機構代碼系統覆蓋範圍廣泛,對申領代碼單位的資質審覈也有數字檔案(檔案數字化)作爲憑證,可以動態追溯每一個組織機構的歷史發展變化。
從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質監機構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84號),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退出了歷史舞臺。
1、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由八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一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
本體代碼採用系列(即分區段)順序編碼方法。
校驗碼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C9=11-MOD(∑Ci(i=1→8)×Wi,11)
式中:MOD——代表求餘函數;
i——代表代碼字元從左至右位置序號;
Ci——代表第i位上的代碼字元的值(具體代碼字元見附表);
C9——代表校驗碼;
Wi——代表第i位上的加權因子。
2.代碼的表示形式
爲便於人工識別,應使用一個連字元“—”分隔本體代碼與校驗碼。機讀時,連字元省略。表示形式爲:
xxxxxxxx—X
3.自訂區
爲滿足各系統管理上的特殊需要,規定本體代碼PDY00001至PDY99999爲自訂區,供各系統編制內部組織機構代碼使用。自訂區內編制的組織機構代碼不作爲個系統之間資訊交換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