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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養老保險待遇 重慶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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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養老保險待遇 重慶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

重慶養老保險分爲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

重慶養老保險待遇 重慶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

職工養老金

一、養老金計算

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每個組成部分都會對養老金產生影響。

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職工退休時,當年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即兩個數之和的一半)作爲計發基數,繳費每滿1年(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發給1%。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

基礎養老金=(A+A×Q)÷2×M×1%

A~退休當年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M~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

Q~個人平均繳費指數(由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月繳費基數與對應上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其中2019年起使用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K÷L

K~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

L~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二、死亡待遇

1、參保人員在未領取養老金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2000元。

撫卹金標準:以參保人員死亡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個月的撫卹金,最多不超過15個月。

同時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2、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喪葬費標準:2000元。

一次性救濟金標準: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基本養老金爲基數,計發15個月。若個人帳戶儲存額有餘額的,將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居民養老金

一、養老金計算:

每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增發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達齡時其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

基礎養老金的現行標準爲125元/月。今後根據全國基礎養老金標準、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加法基礎養老金分3種情況:

1、按年齡增發

年滿65週歲的領待人員從年滿之月起每月增發5元基礎養老金,年滿70週歲的領待人員,從年滿之月起每月再增發5元基礎養老金;201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5週歲的領待人員從2020年1月起增發5元基礎養老金,已年滿70週歲的人員仍按原高齡補貼標準執行。

2、按繳費年限增發

對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時,每超過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每月增發2元基礎養老金。補繳年限不計算增發基礎養老金的年限。

3、持有獨生子女證增發

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發10元基礎養老金。

二、居民養老喪葬補助

若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全額退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並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按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參保人員死亡前每繳費一年發給1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

若參保人員在領待期間死亡,全額退還其個人帳戶餘額,並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以其死亡時本人上月基本養老金乘以12個月。

2022重慶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重慶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正式出爐: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重慶市調整辦法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制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具體爲:

一、調整範圍

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屬於重慶市2022年調整範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等有關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定額調整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即符合調整範圍的所有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中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退休人員以本人2021年12月經社保經辦機構覈定的基本養老金爲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45%。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