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續租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滿期,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承租房屋戶型符合配租標準,承租人可以續租原承租房屋。
二、續租材料
續租時需提交續租申請表、身份證明(本市戶籍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非本市戶籍提交身份證和居住證)、承租人的工作收入情況等材料,以覈查承租人工作、住房、家庭人員等情況。
三、申請續租地址
公租房所在小區房管中心
四、續租流程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公租房所在小區房管中心提出申請。市經審覈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覈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爲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