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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海南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政策

欄目: 城市文化 / 發佈於: / 人氣:3.04W

在海南省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需要租房提取的人員可以辦理房租約提代付業務,直接將提取的錢轉給房東。

2022海南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政策

海南公積金租房提取新政

一、業務定義

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的房租約提代付業務(以下簡稱“房租約提代付”),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條件的職工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期(月或每3個月爲一季)按約定金額將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入租住具有合法權屬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受託轉租人(以下簡稱“房屋出租人”)銀行收款帳戶,用於支付房租。

二、代付額度

房租約提代付額度:不超過每期(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房租提取金額,當前爲900元/人/月;且不高於職工個人對應當期(月或季)實際支付房租。

三、代付有效期限

房租約提代付期限自業務審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設定約提最長不超過3年。

四、辦理材料要件

房租約提代付業務實行承諾辦理制,由繳存職工明確租住房屋地址、月租金、租房起止年月、約提起止年月、約提頻次、房屋出租人身份資訊及房屋出租人收款帳戶資訊等。

凡是能聯網查詢到職工租住住房權屬資訊的,實行零材料辦理。不能聯網查詢到租住住房權屬資訊的(公租房除外),申請職工應配合提供租住住房以下之一材料進行覈查:房屋產權檔案、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政策性住房購房合同及準購資格名單、住建或規劃部門批覆建房檔案、不動產部門的產權證明或住建部門的備案證明等。

單位或個人包租後再轉租或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租並代收房租,還應出具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該房屋轉租公證書或委託代租公證書辦理。

五、業務類型

房租約提代付業務分爲簽約、變更及解除三項業務。簽約是指職工申請辦理房租約提代付業務;變更是指職工對已經約定生效的房租約提代付業務的租房到期年月、約提起止年月、月租金、約提租金等具體資訊進行變更;解除是指職工或管理機構終止約定生效的房租約提代付業務。

六、辦理渠道及流程

(一)職工透過住房公積金機構業務櫃檯、海南公積金APP及海南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服務大廳等線下、線上渠道均可申請辦理房租約提代付業務的簽約、變更及解除三項業務。

(二)職工符合租房提取條件且租住住房可聯網覈實房屋資訊的,簽約業務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一級審覈辦結;租住住房無法聯網覈實房屋資訊,簽約業務實行管理機構二級審覈辦結。變更及解除業務實行線上自主辦結,線下一級審覈辦結。

(三)簽約業務當月10日前審覈透過的,默認當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後年月生效;當月10日(含)後審覈透過的,默認次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後年月生效。變更及解除業務辦結後即時生效。

七、劃款規定

(一)房租約提代付每月(季)10日劃款,金額爲十元整倍數,遇節假日、雙休日及銀行結算故障等情況順延。收款銀行均須爲在海南省設有經營機構的商業銀行。

(二)收款帳戶

1.房屋出租人爲個人的,代付款項默認轉賬至房屋出租人的海南省社會保障卡銀行帳戶;無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的,由申請職工填報房屋出租人的其他銀行卡收款帳戶。

2.單位或個人包租後再轉租或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租並代收房租的,代付款項轉賬至轉(代)租方收款帳戶。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對租賃企業或個人轉租行爲的租金支付方式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辦理。

3.房企或房屋租賃企業利用自有產權房源出租的,代付款項轉賬至出租方單位收款帳戶。

4.職工租住本單位集體宿舍,經覈實單位房屋合法權屬後代付款項轉賬至工作單位收款帳戶。

5.租住公租房的,代付款項轉賬至公租房管理單位收款帳戶。

(三)因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不足十元或銀行收款帳戶資訊異常導致轉賬無法代付的,不再補轉。

(四)職工同時辦理了房租約提代付及其他約定類提取業務的,按管理規定的劃款時間順序依次劃款。

八、限制條件

辦理房租約提代付業務職工應符合房租提取條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房租約提代付業務;已辦理房租約提代付業務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將終止房租約提代付業務。

(一)職工未實際租房居住的;

(二)職工家庭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職工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或住房公積金帳戶被全部凍結或已銷戶的;

(四)職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

(五)職工簽約房租約提代付後,工作地發生跨市縣變動的;

(六)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九、除外情形

房租約提代付制度是服務職工的便利舉措,房租約提代付期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承擔因房屋出租人變化、簽約職工實際退租後未及時終止代付業務,以及按限制條件終止、職工住房公積金餘額不足等因素導致的多付、少付房租的責任,由簽約職工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因節假日、雙休日或銀行結算故障等原因導致付款時間延後引起糾紛的,由簽約職工與房屋出租人協商解決。

十、新舊業務模式銜接

房租約提代付制度實施後,租房繳存職工在2021年6月30日(含)前首次辦理房租約提代付業務的,辦理時前12個月內已支付房租且未辦理房租提取的可一次性補提,超期辦理的不再補提。特殊情況需按“房租一年一提”模式辦理房租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機構將嚴格覈查租房行爲真實性及提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