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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城爲什麼獲賠100萬 郭富城訴廣州合美公司侵犯肖像權獲賠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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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享有的製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肖像許可使用需要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近日,就有一起肖像權案件,而案情的主角還是娛樂圈大佬郭富城,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郭富城爲什麼獲賠100萬 郭富城訴廣州合美公司侵犯肖像權獲賠100萬

近日,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和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發佈第五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爲“香港居民郭富城訴廣州合美公司肖像權糾紛案”。該案中廣州合美公司未經郭富城的許可,使用郭富城的肖像進行網絡及線下的廣告營銷,法院認定爲系對郭富城肖像權的侵害,判決廣州合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並在報紙及微信公衆號上賠禮道歉。

企查查APP顯示,廣州合美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法定代表人爲黃孫義,註冊資本爲50萬元人民幣,公司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法院認定被告構成肖像權侵權

判決賠償郭富城100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廣州合美公司辯稱,侵害原告肖像權行爲是第三人的行爲,不是被告的直接行爲。原告主張肖像權的侵權行爲,該公司認爲所列舉的侵權行爲持續時間短,範圍小,影響小,沒有對原告造成其他嚴重的影響。

法院認爲,原告爲香港居民,因此本案屬於涉港民事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基層法院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實施集中管轄的規定,被告住所地位於廣州市增城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管轄權。

郭富城爲什麼獲賠100萬 郭富城訴廣州合美公司侵犯肖像權獲賠100萬 第2張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內地法律爲本案具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且庭審時原被告同意適用內地法律,故本案依法適用內地法律。

法院認爲,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衆號向用戶推送各類資訊,並將印有原告肖像的圖片供加盟商下載使用,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官方微信公衆號、線下招商會、線下門店門頭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圖片吸引相關公衆關注,屬於公司經營行爲。上述被告的行爲誤導公衆,使公衆認爲原被告之間有代言關係,具有商業使用性質,該使用行爲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於原告要求支付500萬元經濟賠償金以及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數量、範圍、用途、時間、所造成的影響及當前市場因素結合在案證據酌情認定,被告需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100萬元,並在報紙及微信公衆號上賠禮道歉。

對於精神損害,廣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過程中,未醜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援。

一審判決之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