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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離婚時才知媒婆私扣8萬彩禮是怎麼回事 男子離婚時才知媒婆私扣8萬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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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結婚越來越難了,因爲一些地區的彩禮數字非常大。近日,一男子離婚時才知媒婆私扣8萬彩禮的新聞登上熱搜,引起熱議,一起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安徽一男子經媒婆介紹後與廣西一女子結婚,結婚當天,男子按媒婆要求向女方支付彩禮20萬元,誰知婚後不到兩個月即引發離婚訴訟,男子才得知女方僅得到彩禮錢12萬元,於是男子起訴媒婆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8萬元,案經象州縣人民法院審理,男子於2023年春節前收到了法院判決返還的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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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安徽的李某經媒婆黃某介紹,與廣西女子羅某談婚論嫁。黃某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禮20萬元。於是李某次日便將20萬元彩禮錢轉給黃某,並在當天,李某和羅某登記結婚。

誰知婚後不到兩個月,因夫妻矛盾,李某提起離婚訴訟。在開庭時,李某才知道,女方僅收到12萬彩禮錢。經過後續溝通了解,李某得知,其中不翼而飛的8萬元彩禮錢被黃某扣下。

黃某表示,她作爲某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的合作人,介紹李某與羅某認識,並牽線做媒成功,所以收取了8萬元作爲此事的勞務報酬。

李某要求黃某返還8萬元遭到拒絕後,向象州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被告黃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7萬元及資金佔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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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作爲某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的合作人的黃某,撮合李某和羅某結婚,並收取勞務報酬,其行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這起案件中,反而是原告的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援,法院這樣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在本案中,有一個關鍵的因素,是需要納入考量的。那就是黃某所持的婚姻中介公司執照及授權已經過期了。很明顯,黃某已經不具備辦理婚姻介紹的合法資質。

所以,黃某介紹原告與他人婚戀,收取8萬元婚姻中介費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且沒有合法根據,屬無效民事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所以法院判決原告李某勝訴。考慮到在當今社會中,因部分地區的經濟條件、教育程度、婚姻觀念和傳統習慣的影響,農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賴“媒婆”的牽線搭橋才能相識並結合。

“媒婆”爲促成一樁婚姻勞心費神,耗費體力,佔用時間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訊費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觀的。因此,給“媒婆”支付一定的務工補貼和交通通訊費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實際情況和民風民俗

本案被告介紹原告婚戀並結婚,時間過短,支出成本相對較小,收取費用過分畸高,所以法院酌定考慮被告收取婚姻中介費以1萬元爲宜,其餘的7萬元應該返還給原告。由於原告主張資金佔用利息,並且被告確實多佔案涉資金未予返還,產生了資金佔用費,所以被告應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計付資金佔用費給原告爲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