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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失業保險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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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失業保險金多少錢一個月是根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時間以及不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的。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的,在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增加1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南寧市失業保險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告知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保經辦機構。失業人員要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按規定履行有關責任,致使職工失業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重新就業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賠償標準為失業人員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的2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