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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區別有哪些 有限合夥人的定義

欄目: 金融 / 發佈於: / 人氣:1.28W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區別有哪些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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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的定義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爲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二是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三是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爲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的定義

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四是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區別有哪些 有限合夥人的定義 第2張

退夥規定

1、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爲普通合夥企業。

2、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3、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4、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