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檢驗業務所需資料:
(1)《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2)、身份證原件(交複印件);
(2)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憑證第二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聯複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時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聯原件及複印件);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原件(由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的,提交交強險第二聯原件);
(4)代理人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業務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除以上須提交的證明、憑證外,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非警用特種車輛須持重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使用證》正本和複印件。
車輛年審幾年一次
1、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6年以內的,每2年檢驗1次(免上線);超過6年不滿10年的,每2年檢驗1次;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每1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半年檢驗1次。
2、營運載客汽車
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載貨汽車和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車輛年檢流程
第一步:到檢測線進行檢測並繳納檢測費用。第二步:到檢測站業務大廳排隊取號後到受理視窗提交資料,簽註行駛證副頁,領取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