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採取“免於提交”、“合併收取”、“事後收取”的方法。
(一)免於提交材料
1、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佈局材料;
2、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3、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營業場所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企業,免於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二)合併收取的材料
1、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2、住所使用證明;
3、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分別裝入許可檔案和登記檔案。
(三)事後收取的材料
證照頒發後,工商所監管人員在三個月內透過實地巡查,要求經營主體完善以下許可證登記材料: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字;
2、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