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事項:
1、證期合同、協議;
2、證明遺囑、委託、聲明等單方法律行爲;
3、證明繼承權;
4、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5、證明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6、證明身份、學歷、專業職務(職業資格)、經歷、有無犯罪紀錄;
7、證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
8、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鑑、日期等屬實;
9、證明檔案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證明企業註冊登記情況、企業資信情況、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11、證明招投標、拍賣、財產清點、開獎、物品封存或者銷燬等行爲、事實;
12、辦理證據保全;
13、製作票據拒絕證書、違約行爲記錄;
14、根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申請或者參照國際憒例需要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二、爲確保重要經濟和民商事活動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應當申請辦理公證:
1、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股份公司設立等重要經濟活動;
2、發行、銷燬債券、彩票等涉及社會公衆利益的活動;
3、拆遷房屋等時過境遷難以收集證據的活動;
4、不動產的繼承、轉讓、贈與、遺囑等重要民事活動;
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其他事項。
三、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時,對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可以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該文書的,該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簽發執行證書。
四、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記事務;
2、辦理提存;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財產、物品、文書;
4、代寫與申請辦理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5、提供與申請辦理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諮詢;
6、其他與公證職能有關的非訴訟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