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所稱的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現用人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而未就業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除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正在執行的;
(六)無正當理由,六十日內不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再就業情況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怎麼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爲: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爲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爲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爲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爲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爲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爲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