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職工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與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簽訂欠費補繳協議,按協議約定補繳。
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單位及其職工在一年內清繳了所欠失業保險費與滯納金的,失業人員從單位繳清欠費次月起,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逾期不繳納的,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賠償。
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或者單位因欠繳失業保險費在限期一年內仍未繳清欠費,造成失業人員失業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應比照失業人員工作年限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120%予以賠償。
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29號)。
失業保險基金徵繳與管理
單位必須按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數。
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檢查時,應檢查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登記情況。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駐渝部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社會團體專職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員或社會團體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照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僱主繳費比例爲百分之二,僱工繳費比例爲百分之一。
農民合同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