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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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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如下:

南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的;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勞動、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南昌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可在14個月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應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期間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