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於5%,不高於12%。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不得低於呼倫貝爾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呼倫貝爾市統計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每年覈定一次,當年不變。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爲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將爲職工代繳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不得擅自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繳存基數調整時間:每年的7月份。
提供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並攜帶u盤拷貝模版),要求單位填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與返回模板資訊完全相符。
(三)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