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營是1954年。公私合營模式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的利益。私營部門的投資目的是尋找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一種項目,基礎設施項目根本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公私合營是中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所採取的國家資本主義的一種進階方式。主要經過個別企業的公私合營和全行業公私合營兩個階段。
公私合營的目的
爲着激勵和管理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資本主義工業轉化爲公私合營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工業,逐漸完成對社會主義改造,由此制定了本條例。
盈餘分配
合營企業應當將全年盈餘總額在繳納所得稅以後的餘額,就企業公積金、企業獎勵金、股東股息紅利三個方面,依照下列原則加以分配:(一)股東股息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等人的酬勞金,共可佔到全年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二)企業獎勵金,參酌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和企業原來的福利情況,適當提取;(三)發付股東股息紅利和提取企業獎勵金以後的餘額,作爲企業公積金。
公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應當依照規定上繳;私股分得的股息紅利,由私股股東自行支配。企業公積金,應當以發展生產爲主要的用途,由合營企業依照國家的計劃投入本企業,或者投入其他合營企業,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投入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企業獎勵金,應當以舉辦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獎勵先進職工爲主要的用途,由經理或者廠長同工會商定預算,提交適當形式的組織和職工代表會議透過後使用。
領導關係
合營企業應當分別劃歸中央、省、直轄市、縣、市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領導。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合營企業有關工商行政的許多事項。
人民政府財政機關和所屬的交通銀行,負責監督合營企業的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