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換領、補領《獨生子女證》:
1、因婚姻關係變動的;
2、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3、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
4、《光榮證》遺失的;
5、符合換領、補領《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材料
1、夫妻曾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明。城鎮人口:個人檔案資料中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複印件或個人工資表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複印件;農村人口:夫妻曾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明。例如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優待相關政策的證明材料,知情羣衆的證明材料;
2、夫妻雙方或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後單方未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單位或社區居民委會證明;
3、夫妻結婚證明或個人身份證。
辦理流程
申領人攜帶上述材料到戶籍地鄉鎮(街道)計生辦當場即可辦理。
辦理地點
戶口在本市人員需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進行補辦。區劃調整後,由併入地進行補辦。
外地遷入人員需要補辦的,在證明材料齊備(參照本市人員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由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進行補辦。
注意事項: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
(一)已進行兩孩生育登記或者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辦理兩孩生育登記或者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再生育服務證》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子女、收養子女的(依法收養的殘疾兒童除外),自生育或者收養行爲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始無效;
(四)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