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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萬“凶宅”送你敢要嗎?吃瓜羣衆驚呼我滴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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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的潘先生反映其透過中介購買了南山御景東方小區5棟某房,然而事後發現曾有人從該房屋跳樓身亡,質疑在購房時中介人員未告知該情況存在欺瞞行爲。中原地產公司一名鄧姓當事中介否認事先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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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女子從該房跳樓身亡

根據潘先生介紹,今年8月14日,其在房產中介中原地產公司兩名中介人員陪同下,看了前述房子,由於之前看過同樣戶型的房屋,對該戶型比較滿意,當日即在中介居間介紹下,與房屋賣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支付了總共80萬定金。

根據其提供的合同檔案,該房屋轉讓成交價爲1650萬(不含稅費),買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日內向賣方支付定金20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再支付60萬定金。

根據合同約定,購買該房屋的付款方式爲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在根據合同期限向銀行提交了申請按揭的相關資料等,9月份潘先生拿到了房產證。

根據房屋產權證書,該房屋面積爲193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約爲160平米,竣工日期爲2007年,房屋的權利人爲袁某。據潘先生介紹,房屋原本打算買來送給妻子,因此權利人登記的也是妻子名字。

然而,潘先生稱,在取得房產證的當天,卻發現該房屋於2015年4月發生過自殺事件,竟是“凶宅”。潘先生介紹,當天是另一名熟識的房產中介打來電話,推薦該小區其他房屋,在回覆已經購置了5棟該房屋後,該名中介人員卻稱,該房屋曾發生過自殺事件,後自己曾向小區居民中介等多方覈實,確認2015年4月2日,曾有女子從該房屋跳樓自殺身亡。

年初曾以“低價”買賣

更讓潘先生意外的是,早在今年年初,該房屋就曾被低價轉賣。潘先生提供的相關《二手房買賣合同》顯示,今年1月16日,該房屋曾以1250萬元的價格被買賣,並且該份《二手房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簽字區域上方,還有一行手寫小字,爲“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交易完成後,買方放棄追究賣方對該物業的任何法律責任”。

根據潘先生所述,該次買賣行爲是另一房產中介公司代理,前述價格低於市場價,合同中的“小字”也意味着房屋存在特殊情況。這個價格是否合理?御景東方小區附近“鏈家”房產中介公司一名張姓中介人員表示,按照市場行情,今年年初類似5棟該房屋市場價格應該在1600萬元左右,前述價格確低於市場價。

就該情況南都記者曾詢問御景東方小區附近中介人員是否知情,有中介人員表示不知情,也有中介人員拒絕答覆,前述“鏈家”張姓中介人員稱,未聽說該房屋存在該情況,但表示在將房屋掛賣出去前,會透過詢問周邊居民等方式覈實房屋背景情況,一旦覈實有類似潘先生購置的5棟房屋情況,“公司不允許掛賣出去……”

潘先生表示,自己購置該房屋,一共要花費1800萬,前期付了近800萬的首付後,目前銀行按揭每月仍需還6萬左右的房貸,目前該房屋難以租賃及出售,希望能退回該房屋。

就潘先生反映情況,曾帶領潘先生看房的中原地產一名鄧姓中介人員昨日中午表示,自己確曾帶領潘先生看該房屋,但自己也不清楚該房屋存在特殊情況,“賣方也沒有說這個事情,不知道這個事情……知道了肯定會說,主要是不知道……”

昨日中午,南都等多家媒體記者到中原地產公司總部就該情況採訪,等候多時未有相關人員迴應此事,截至發稿時,暫未收到中原地產方面迴應。

說法:若中介故意隱瞞可主張撤銷合同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律師認爲,如果業主在購買上述房屋前,明確向中介詢問過上述房屋之前是否存在死人等類似可能嚴重影響居住心情和情緒的情形時,中介明知存在類似情況但卻故意做出虛假陳述,導致業主錯誤判斷而購買房屋,業主可以以此爲由主張撤銷合同。

南都記者翻查報道發現,“從目前國內的案例看,故意隱瞞‘凶宅’資訊基本會被判撤銷合同。”有律師表示,國內法律學界對於凶宅的主流認定較爲一致,法律並不將凶宅列入封建迷信,而是將其視作公序良俗。故意隱瞞“凶宅”資訊進行交易,構成了買賣合同中的誤解,甚至是重大誤解,那合同可以被撤銷。有很多律師提議,“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凶宅這一資訊納入房屋登記系統”。前年北京一家中介公司更是建立了”凶宅“數據庫,據說是因爲此前曾遭遇交易糾紛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