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落戶條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夫妻投靠戶口遷移:結婚申請遷移入戶;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18週歲以下(在校中學生不超過19週歲)子女投靠父親或母親遷移入戶;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年滿60週歲的男性、年滿55週歲的女性(退休人員不受年齡限制)投靠子女遷移入戶;
(四)購買商品房戶口遷移:在城市地區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可申請購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戶口遷移入戶;
(五)務工經商戶口遷移:務工經商者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戶口遷移入戶的;
(六)申報新生嬰兒入戶:新生嬰兒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七)申報收養子女入戶:申請收養子女戶口遷移入戶的。
辦理材料
夫妻投靠戶口遷移:
1、夫妻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
2、《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3、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合法穩定住所手續。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
1、父母書面申請。
2、父母《結婚證》或者離婚手續原件及複印件。
3、父親或母親、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4、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5、年滿18週歲的需提供在校生子女的《學籍證明》。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1、父母、子女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
2、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3、父母、子女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合法穩定住所手續。
購買商品房戶口遷移:
1、購房者本人的書面申請。
2、購房者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或《抵押貸款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購房者本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有直系親屬隨遷的,還需《結婚證》等關係證明。
務工經商戶口遷移:
1、務工經商者本人書面申請。
2、在渝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3、勞動合同,或務工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
4、戶口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等親屬關係證明。
6、達到規定年限(各地年限標準不同,可透過諮詢當地派出所)。
申報新生嬰兒入戶:
1、父母(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3、嬰兒父親和母親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4、《結婚證》。
兩種特殊情況:
1、非婚生育(到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凡非婚生育子女隨父或隨母申請落戶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2)非婚申請隨父落戶的,還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3)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明確撫養監護關係的非婚生子女,可以憑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書,可不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2、在國外生育且未加入外國國籍的(到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書面申請。
(2)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及翻譯件。
(3)父母、子女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4)《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
(5)落戶地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申報收養子女入戶:
1、憑收養人書面申請、《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手續、收養人《居民戶口簿》登記常住戶口。
2、不符合收養條件私自收養的棄嬰兒童,原則上應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憑棄嬰(兒童)入院登記表、棄嬰撿拾證明等材料,在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登記常住戶口。
3、經動員拒不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撫養,且私自收養已滿3年或被收養兒童年滿6週歲的,憑收養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可在撿養人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公共集體戶或社會福利機構登記常住戶口。
4、被收養人已年滿14週歲的,憑撿養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可在撿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關係爲非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