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分錄這樣來做:
1、如果不採取計提方法,繳納時,直接作憑證: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如果計提的話: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爲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單位年底實際在職職工人數包括單位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6個月以上),與計稅工資人數一致;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是指經殘聯勞動服務機構確認的殘疾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職工工資總額爲應發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及五險一金。
1、人數要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爲1.7%,上海爲1.6%)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2、僱傭要求。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爲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3、費用計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4、減免政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