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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民醫保門診報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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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鄉居民醫保可以報銷,其中年起付標準爲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元、二級醫療機構5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元。

海口居民醫保門診報銷標準

海口城鄉居民醫保門診報銷

(一)年度起付標準:

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元、二級醫療機構5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元,與門診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併計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標準(含一般診療費):

60週歲(不含)以下參保人員爲500元、60週歲(含)以上參保人員爲700元。

(三)參保人員發生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標準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分擔: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爲70%,個人支付比例爲3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爲50%個人支付比例爲5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爲30%,個人支付比例爲70%。(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額。

(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爲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

(六)一般診療費按照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相關規定執行。

(七)使用國家談判藥品需先行自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