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男子王某因矛盾與女友分手後,要求女友返還當初爲了結婚購房時分給女友的一半產權被拒,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請,法院審理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請。具體婚房一半產權贈女友分手索回被駁是怎麼回事?到底婚房一半產權贈女友分手索回被駁什麼情況?一起來了解。
婚房一半產權贈女友分手索回被駁是怎麼回事
據報道稱,男子王某在2016年爲與女友結婚,出資450萬購買了海淀區某房屋,期間其女友趙某要求將房屋的50%份額作爲彩禮登記在其名下。事後雙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趙某返還產權被拒。
法院審理認爲,王某明知趙某僅支付了少數的款項,仍將產權辦至其名下,且王某無法拿出房子是彩禮的證據。在此情況下,王某的請求實際是撤銷贈與,由於產權贈予發生在2016年,雙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請。
贈與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一)房產贈與已過戶。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着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着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
(二)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麼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透過公證來撤銷的。
(三)房產贈與未過戶。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是可以將房產收回的。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動產,那麼直接交付就行,如果贈與的財產是房子之類的不動產,那麼應當去相應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否則贈予人可行使撤銷權使贈予行爲無效。
二、父母贈與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贈與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三、贈與的房產可不可以賣
依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贈與的房屋如果是有合法產權的,是可以進行買賣交易的,但需要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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