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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年假怎麼算 年假是按自然年算嗎

欄目: 萬年曆 / 發佈於: / 人氣:1.58W

導讀:過年了,誰都想在家裏多待幾天,和父母話話家常,和朋友喝喝小酒,和戀人卿卿我我。那麼身在職場的小夥伴們知道2018公司年假怎麼算嗎?年假是按自然年算嗎?想知道自己的年假有多少天,就來看看小編整理的2018年公司年假最新規定的相關資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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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旅行

年假原本是企業自願提供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希望員工透過休假來緩解緊張工作帶來的壓力,用更好的狀態投入工作,從而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但自從國務院公佈並於2008年1月1日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製定公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來,年假就帶有了強制的意味。公司年假一般都是第13個月就可以休。

首先,凡是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都適用該辦法。

其次,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爲準,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這裏的工作年限不是爲目前企業工作的年限,而是參加社會工作的年限。

在這一點上,企業在執行的時候,就存在問題,就是工作時間怎麼舉證的問題,個人檔案在企業保管的人,還好辦,可以直接從檔案中查詢,但對於那些不怎麼注意個人檔案管理的打工者,舉證可就麻煩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員工本人自願書面申請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員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於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總計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數爲5天這一檔,此人於2007年5月14日進新單位上班,到2008年5月13日,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應該休年假了,但2008年可休的年假是幾天呢?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年假計算如下:

1、2008年的剩餘日曆天數爲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應休天數爲: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於2008年應休年假的天數爲:3天。

第七,離職的時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資標準發放,其實也就是說,企業透過發工資的形式,讓你休了該休的假。離職時,如果工作不滿一整年,年假天數的計算同上一條。

2018公司年假最新規定

2018公司年假最新規定

第一條 爲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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